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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文权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权,晁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权,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晁永杰,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本院执行的刘文权与晁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文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晁永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