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更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谢畏威犯强奸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畏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200号罪犯谢畏威,农民。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甬宁刑初字第7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畏威犯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被告人谢畏威不服,提出上诉。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畏威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该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畏威撤回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畏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谢畏威报请减刑一年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奖励。现共获奖分289.00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畏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畏威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金林桂审 判 员 陈其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