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无锡卡斯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卡斯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2136号原告无锡卡斯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锡兴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飞,总经理。被告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浦澄南路。法定代表人詹军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卡斯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卡斯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58元,由原告无锡卡斯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