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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南士亮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士亮,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1636号原告:南士亮,男,194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天津南路65号(广汇美居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孙广信,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努尔艾力·库热西,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士亮与被告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天津南路65号,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天津南路65号,不属我院管辖。故被告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迪丽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