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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深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龙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龙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764号原告深圳市深华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皇都广场1栋2906室,组织机构代码73414166—2。法定代表人吴标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瑾粤,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崇英,广东怀明利用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华龙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新城社区竹村福庭工业区2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559896039。法定代表人丁秀凤,总经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深华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龙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