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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2执190号韩小菊申请洛阳市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孟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小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洛阳市家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洛阳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长期外出,找不到人,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孟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伟审判员  杨向峰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学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