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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滕健滕某、余成林余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健滕某,余成林余某,梁静宇梁某,方荣富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91刑初33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健滕某,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黄奎美,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成林余某,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因本案于2015年12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梁静宇梁某,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2月21日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于2015年12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方荣富方某,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广丰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健滕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告人余成林余某、梁静宇梁某、方荣富方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18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对本案被告人方荣富方某刑事拘留,被告人方荣富方某无法参与本案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裁定对被告人方荣富方某中止审理,并于同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滕健滕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告人余成林余某、梁静宇梁某犯偷越边境罪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莹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健滕某及其辩护人黄奎美,被告人余成林余某、梁静宇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滕健滕某、余成林余某、梁静宇梁某的犯罪部分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滕健滕某在一名叫“阿军”(身份情况不详)的男子安排下,从珠海横琴码头按其之前交待的路线独自驾驶一艘“三无”船只到珠海横琴新区深井码头接上被告人余成林余某、梁静宇梁某、方荣富方某(中止审理)及偷渡人员陈某1、童某、杨某、陈某2、李某等八人往澳门方向行驶。当日14时45分许,上述人员在途经珠海横琴新区婆湾附近海域时被执勤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余成林余某于2015年1月4日从珠海横琴新区一处不知名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次日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1月7日被遣返回珠海,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被告人梁静宇梁某于2014年12月3日从珠海横琴新区附近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同年12月5日被澳门警方查获,同年12月7日被遣返回珠海,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滕健滕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余成林余某、梁静宇梁某均不持异议,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有审查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澳门警方遣返单,被告人滕健滕某、余成林余某、梁静宇梁某、方荣富方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1、童某、杨某、陈某2、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海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95)珠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滕健滕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滕健滕某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本案中,被告人滕健滕某供述称其得知澳门警察查船时,因害怕被抓便打电话给“阿军”说“现在送人太危险,怕被抓”,就停了下来,“阿军”告诉其说没事,把人送到澳门就行了,正在打电话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余成林余某、梁静宇梁某、方荣富方某均供述称被告人滕健滕某接了个电话后说澳门警察在查船,于是就驾船在海上转了一个多小时,后被执勤民警抓获;被告人余成林余某、方荣富方某还供述称被告人滕健滕某发现边防快艇时叫大家快跑;证人陈某1、童某、杨某、陈某2、李某均证实被告人滕健滕某驾船前往澳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健滕某自动放弃犯罪的证据只有其本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认定被告人滕健滕某具有犯罪中止情节的证据不足,辩护人关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健滕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驾船运送被告人余成林余某、梁静宇梁某、方荣富方某(中止审理)及陈某1、童某、杨某、陈某2、李某等八人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告人余成林余某、梁静宇梁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再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滕健滕某、余成林余某、梁静宇梁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滕健滕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在对被告人滕健滕某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滕健滕某运送八人偷越边境,犯罪情节并非较轻,不适宜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梁静宇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再次故意犯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成林余某、梁静宇梁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滕健滕某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成林余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梁静宇梁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无”船只一艘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育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5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