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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家兴劳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豹鸣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家兴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豹鸣建材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家兴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昌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豹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婷。原审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军。原审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责人:彭亮。原审被告: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圣波。上诉人佛山市家兴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豹鸣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万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2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