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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谷新建与西安皓森精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新建,西安皓森精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691号原告谷新建,男,汉族。被告西安皓森精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5号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红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新建与被告西安皓森精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新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新建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新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谷新建负担。审判员  伍继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