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482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吴某某,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吴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郑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