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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3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波抢劫案、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860号罪犯李波,男,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二日作出(2013)师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波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8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李波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波系主犯、数罪并罚,现刑罚执行已达三年零八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5年4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9月7日止。罪犯李波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