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雪与吴开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吴开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312号原告李雪,居民。被告吴开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诉被告吴开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开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撤回对被告吴开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