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雪与吴开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吴开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312号原告李雪,居民。被告吴开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诉被告吴开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开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撤回对被告吴开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雪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