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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黄某原告黄容奎与陈某被告陈义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原告黄容奎,陈某被告陈义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362号原告黄某原告黄容奎,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家永,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覃塘分所律师。被告陈某被告陈义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容奎诉被告陈义睿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原告黄容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而申请撤回诉讼,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准许原告黄容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黄容奎负担。审判员  韦福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昶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