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3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3刑初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辩护人石翀、刘少彬,均系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石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车牌为赣F×××××的重型货车满载河砂(超载28.23吨)从留隍镇往潘田镇方向行驶,当李某甲经过潘田镇黄金路口设卡点时冲卡拒绝停车接受调查,执法人员见状,便由两辆执法车紧跟该车,在潘田镇下岗村路段,执法车辆截住该车辆并责令李某甲熄火下车接受调查,李某甲拒不接受调查,两次冲卡往汤坑方向逃窜,执法人员继续紧随并在潘田镇新联村石合路段将其截停,李某甲仍然拒绝下车接受检查,反而继续驾车左右冲撞,撞坏执法车辆,谩骂、威胁执法人员,阻碍执法人员执法,当公安人员采用强制手段拉其下车时,李某甲用驾驶室内的扳手打向公安人员,并导致该路段车辆长时间的堵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案发后,丰顺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15日对本案立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同日转立��事案件进行侦查,被告人李某甲现场被民警强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人刘某甲、徐某、朱某、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张某、刘某乙、林某、陈某乙、李某乙的证言,现场笔录、方位图、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随案移送清单,丰府办函(2013)43号文件《关于成立丰顺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丰府办(2013)41号文件《关于印发丰顺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丰顺县交通运输局《关于组建联合执法队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通知》,轴载检测单、《关于赣F×××××号车称重取证的情况说明》,视频光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查询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开庭笔录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使用扳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有本案证���证言及全程执法同步录音录像的视听资料可以证实,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情节,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冲卡,谩骂、威胁执法人员,还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整个过程长达4个多小时,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故不适宜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二、随案移送扳手1把,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蓝思荣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 记 员 李晓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