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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78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