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韦敏昌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敏昌
案由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民初740号郑美荣。被告韦敏昌。案由:技术培训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21日开庭时间:2016年4月25日被告收取了原告学小车学费3200元,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收款收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收取费用后,并未能实现双方约定的契约目的,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韦敏昌向原告郑美荣返还学小车学费3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韦敏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明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