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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3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谢笃兵故意杀人、脱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746��罪犯谢笃兵,男,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昭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笃兵犯故意杀人罪、脱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谢笃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30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笃兵犯故意杀人罪、脱逃罪,数罪并罚,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1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谢笃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笃兵系主犯、累犯、数罪并罚、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八年零三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5年1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9月18日止。罪犯谢笃兵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笃兵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笃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30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生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