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郭存珍与王攀阳、周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存珍,王攀阳,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391号申请执行人郭存珍,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攀阳,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周鹏,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郭存珍与被执行人王攀阳、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攀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7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455元,以上共计712905元,申请执行人郭存珍对被执行人周鹏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宝庆家园9号楼2单元601室及阁楼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判决书确定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未能找到,后本院通过银行,银川市车管所,银川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王攀阳、周鹏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王攀阳名下有多处房屋产权,均有抵押且被另案冻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法院冻结上述房产;查明被执行人周鹏名下有一处位于兴庆区宝庆家园9号楼2单元601室及阁楼,该房屋有抵押,本院已冻结该房屋产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代理审判员 白学刚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