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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郑家思与陶武、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思,陶武,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438号原告:郑家思,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陶武,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王娟,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八月湖路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家思诉被告陶武、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家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武、王娟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家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陶武、王娟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郑家思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南昌县昌南新城芳湖路1398号象湖桃源住宅区32栋2单元101室(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新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碧云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3民初438号原告:郑家思,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武溪村郑家自然村638号。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08173149。被告:陶武,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路327号。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07053516。被告:王娟,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八月湖路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45栋1803室。身份证号码:360430198508130921。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家思诉被告陶武、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家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陶武、王娟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家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陶武、王娟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郑家思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南昌县昌南新城芳湖路1398号象湖桃源住宅区32栋2单元101室(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何新平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