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宝平诉被告韩宝华、被告赵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宝平,韩宝华,赵二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772号原告方宝平,男,生于1963年6月21日,汉族,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韩宝华,男,生于1962年1月8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现羁押于xx看守所。被告赵二琴,女,生于1953年9月5日,回族,住宝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宝平诉被告韩宝华、被告赵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璐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