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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66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耿伟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