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72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杜赞军与李润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赞军,李润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2民初604号原告:杜赞军,男,汉族,住博乐市。委托代理人:于彬,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润香,女,汉族,住第五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赞军与被告李润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赞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李润香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李润香同意给付土地承包费用,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撤回对被告李润香的起诉,原告杜赞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赞军撤回对被告李润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杜赞军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振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