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友富与宣德修、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富,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德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刘友富,男,汉族,住什邡市洛水镇。被执行人: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法定代表人:宣德修。被执行人:宣德修,男,汉族,住什邡市湔氐镇。刘友富与宣德修、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昌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