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有元与巫溪县兴发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正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元,巫溪县兴发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正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2147号原告刘有元,男,生于1964年1月28日,汉族,住巫山县龙溪街道。委托代理人田家培(特别授权代理),重庆市巫溪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溪县兴发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正煤矿,住所地巫溪县蒲莲乡。法定代表人郑达怀,系该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远斌(特别授权代理),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运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有元与巫溪县兴发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大正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有元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有元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有元负担。审判员 张梯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