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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巨虎、石巨栋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巨虎,石巨栋,石万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673号原告石巨虎,农民。原告石巨栋,农民。被告石万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巨虎、石巨栋诉被告石万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石巨虎、石巨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350元,由二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智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