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巨虎、石巨栋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巨虎,石巨栋,石万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673号原告石巨虎,农民。原告石巨栋,农民。被告石万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巨虎、石巨栋诉被告石万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石巨虎、石巨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350元,由二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智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