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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收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收503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军昌,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成建,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