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伏生与被执行人谭挺、王文华、谭本发、谭加新、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泽余,陈雪华,邹文娥,阳文明,陈继发,朱云华,兰毅,谢伏生,王文华,谭本发,谭加新,尹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异7号异议申请人谢泽余,住湖南省攸县。异议申请人陈雪华,住湖南省攸县。异议申请人邹文娥,住湖南省攸县。异议申请人阳文明,住湖南省省攸县。异议申请人陈继发,住湖南省攸县。异议申请人朱云华,住湖南省攸县。异议申请人兰毅,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谢伏生,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谭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王文华,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谭本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谭加新,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尹建华,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谢伏生与被执行人谭挺、王文华、谭本发、谭加新、尹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5日下达(2014)攸法执字第8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谭加新在湖南省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峦山支行开户帐号82041160018377570011帐户内的存款54600元至攸县人民法院帐户。异议人谢泽余、阳文明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攸法执字第847号执行裁定书;并将谭加新诉讼扣划款返回给异议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异议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谢泽余、阳文明、陈雪华、邹文娥、陈继发、朱云华、兰毅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雪干审判员 王小红审判员 谢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樊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