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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1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成都鑫融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川运物流有限公司、李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融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川运物流有限公司,李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1593号之一原告成都鑫融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王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亚玲,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川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王莎,总经理。被告李力,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受理原告成都鑫融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川运物流有限公司、李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鑫融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成都川运物流有限公司、李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