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烽与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烽,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杨烽,男,汉族,1963年6月1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文叶,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周天文,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2827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发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