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钱XX诉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714号原告钱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X,女。被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住所地XXX市XX街道。法定代表人毕X,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姚XX,系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科员。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矿企管办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诉被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立案登记后因病去世,故其代理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