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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钱XX诉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714号原告钱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X,女。被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住所地XXX市XX街道。法定代表人毕X,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姚XX,系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科员。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矿企管办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诉被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兴煤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立案登记后因病去世,故其代理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