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云、陈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云,陈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民终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云。委托代理人:吴步军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宏。原审被告郭云与原审原告陈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资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郭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郭云在资溪县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介绍向原告陈伟宏提出借款40万元的要求,2014年4月15日,原告陈伟宏通过妻子周菲在资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账40万元到被告郭云的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陈伟宏人民币肆拾万元正(¥400000元),利息贰分计月挂。今借人:郭云。2014.4.15。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以资溪县项目建设尚未结账为由推脱还款,故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郭云归还借款和相应利息。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数额从48000元变更为88000元,本院已当庭向原告释明自开庭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逾期视为撤回对该增加部分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请求资溪县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按月息贰分计算利息证据不足,不能区分是月息还是年息,故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辩解,根据证据中的借条记载“利息贰分计月挂”的内容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就借款利息已达成一致即利息贰分(2%)按月算,每月计算一次。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既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符合现今民间借贷市场的交易习惯,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给付原告相应的借款利息,故对被告该辩解不予采信。关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要求,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要求,资溪县法院指定原告在开庭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因此,原告对其要求增加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数额应视为撤回该请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云在判决生效10日内清偿原告陈伟宏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支付利息48000元(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0元,由被告郭云负担。一审宣判后,郭云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是: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是按月计算,借条上所记载的利息约定不明确,应该是年息2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案利息为年息2分。被上诉人陈伟宏答辩称,借条上已经明确写明利息2分计月挂,就是约定了利息是月息2分。请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认定:关于涉案借款双方约定利息是多少的问题。上诉人郭云认为,双方是朋友关系,故借款时被上诉人并未提出高额利息,当时约定的利息是年息2分。被上诉人陈伟宏认为,借条上已经写了利息2分计月挂,就是约定了利息为月息2分。本院认为,本案借条是郭云向陈伟宏出具的,在借条上明确载明“利息贰分计月挂”,应视为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了月息2分,双方约定的利息也未超出年利率24%,系合法利息。故被上诉人陈伟宏要求上诉人郭云偿还本金及月息按2分计算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郭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