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武宁县联大科技广告有限公司与江西银通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宁县联大科技广告有限公司,江西银通盛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武宁县联大科技广告有限公司,住址机构代码76339949-4。被执行人江西银通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机构代码06973757X。申请执行人武宁县联大科技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银通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219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1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西银通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西银通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武宁县联大科技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恢复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菊平审 判 员 王仁杰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