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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453号原告:邱某某,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雷某某,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6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