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453号原告:邱某某,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雷某某,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6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