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胜、曾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胜,曾玉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52号原告:中山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39-x。法定代表人:袁雪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艺金、梁添福,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胜,男,汉族,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678。被告:曾玉林,女,汉族,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7007。原告中山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胜、曾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马孟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霞慧黎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