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字75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秀虹与未名华泰股权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漫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青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虹,未名华泰股权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漫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青山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字7543-1号原告黄秀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松,男,鹏润控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王平,男,鹏润控股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未名华泰股权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43幢平房26B号。法定代表人温清山,经理。被告北京漫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6幢平房19-210室。法定代表人蔡林,经理。被告杨青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虹诉被告未名华泰股权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漫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青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未名华泰股权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漫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青山342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秀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未名华泰股权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漫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青山银行存款三千四百二十万元人民币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睿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