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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孟宪辉诉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辉,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孟宪辉,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商服3-4A。法定代表人成汉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孟宪辉诉被告大庆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宪辉于2016年3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所有权变更裁定书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