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0执33号申请人:张甲,男,生于1986年3月1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乙,女,生于1990年2月8日,汉族,农民。张甲与张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甲依据本院(2015)淳民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6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乙长期在外打工,在本县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赵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