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1民初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第572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汪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起诉后,现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