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辽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通化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通化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法定代表人:赵海林,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侯艳玲,系该厂员工。被告:通化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过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细亮,系该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靳长军,系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诉被告通化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化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撤回对被告通化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陈艳辉人民陪审员  田亚芹人民陪审员  黄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又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