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萍与被执行人周丙龙、张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周丙龙,张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被执行人周丙龙,男。被执行人张锦义,男。申请执行人王萍与被执行人周丙龙、张锦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玉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