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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233民初109号原告方某甲。法定代理人方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惠来县,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陈某,男,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身份证号码:×××7016。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诉称,原告母亲和被告于2011年自行相识,于2013年同居并怀有原告,在2013年1月13日生下原告,原告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至今,被告至今一直没有理会原告的生活,亦没有尽抚养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教育费每月600元共1296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某于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方某甲抚养费800元,从2016年6月起支付至原告方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原告方某甲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希洁代理审判员  莫飞祥人民陪审员  赖成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达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