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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曹留法等四十二人与开封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留法,开封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商行初字第268号原告曹留法等四十二人(原告名单及基本信息附后)。诉讼代表人曹留法,男,1945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45********,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明区西郊乡王斗门村东队。委托代理人曹继山,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孙明辉,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诉讼代表人刘云飞,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四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臧云,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58号。法定代表人侯红,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杨传玲,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雷智慧,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曹留法等四十二人不服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留法等四十二人之诉讼代表人孙明辉、刘云飞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臧云,原告曹留法之委托代理人曹继山,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之委托代理人杨传玲、雷智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留法等四十二人诉称,2014年12月25日,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作出(2014)第1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包括原告依法承包和使用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对原告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未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对所征土地进行调查和经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没有对征地事项进行听证;没有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批准通过,并将批准通过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开封市公安局项目等在发布征地公告之前已经开工实施,存在严重未批先占。被告对涉案部分土地未批先占,没有履行上述征地法定程序,在没有批准通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已经对涉案地块圈占征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依据豫政土(2014)1057号征地批复对该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征收原告村的集体土地违法。原告曹留法等四十二人向本院提供了四份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被告没有关于涉案耕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2.征收土地方案公告;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4.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存在未批先占的违法行为。;5.征地告知书;6.征地听证告知书及听证送达回证;7.张贴《征地告知书》及《征地听证告知书》的照片;8.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9.《开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10.《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11.张贴《开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照片,证明被告履行征收符合法定程序,对所征土地进行了调查并经农户代表进行签字确认,书面告知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集了广大村民的意见后方才通过并进行了公告。12.《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封县杜良镇等四乡镇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报告》(汴国土耕(2009)16号);13.《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封县2010年度第三批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报告》(汴国土耕(2011)8号);14.《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封县2013年度第一批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意见》(汴国土耕(2014)3号);15.《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封县2009年度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意见》(汴国土耕(2009)58号),证明被告依据法律规定补充了耕地任务。1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17.《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11)96号),证明被告安置补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18.《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19.涉及申请人的各地块征收补偿款项相关票据.被征地农户领取补偿款证据;20.涉及申请人的各地块社会保障费用报告及相关票据,证明被告依法进行了社会保险安置及征地补偿费按标准足额支付到位。21.涉及申请人的各地块土地勘测定界图;22.《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23.涉及申请人的各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证明该涉案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及审批的地界范围。;5.征地告知书;6.征地听证告知书及听证送达回证;7.张贴《征地告知书》及《征地听证告知书》的照片;8.征地调查���果确认表;9.《开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10.《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11.张贴《开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照片,证明被告履行征收符合法定程序,对所征土地进行了调查并经农户代表进行签字确认,书面告知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集了广大村民的意见后方才通过并进行了公告。12.《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封县杜良镇等四乡镇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报告》(汴国土耕(2009)16号);13.《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封县2010年度第三批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报告》(汴国土耕(2011)8号);14.《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封县2013年度第一批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意见》(汴国土耕(2014)3号);15.《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封县2009年度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意见》(汴��土耕(2009)58号),证明被告依据法律规定补充了耕地任务。1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17.《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11)96号),证明被告安置补偿的法律依据和标准。18.《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19.涉及申请人的各地块征收补偿款项相关票据.被征地农户领取补偿款证据;20.涉及申请人的各地块社会保障费用报告及相关票据,证明被告依法进行了社会保险安置及征地补偿费按标准足额支付到位。21.涉及申请人的各地块土地勘测定界图;22.《开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23.涉及申请人��各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证明该涉案地块符合城市规划及审批的地界范围。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证明目的,因为开封市人民政府在报批过程中提供的安置补偿方案经过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以后作出的,批复对其进行了批准;证据2、3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关联性都有异议,不能证明是涉案地块的工程,照片时间显示也不真实。原告对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4,原告正在申请国务院裁决,不予质证;证据5、6,告知书并没有向原告进行送达;证据7,调查结果确认表,没有任何人写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字代表身份不明确,不是原告所在村民组合法推荐和认可的代表;证据8,没有原件;证据9-11,没有在原告所在的村组进行了实际的张贴,照片是被告从优盘拷贝,不知道���真实来源,照片是否被编辑过,对这些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部分照片不清晰;证据12-15,与本案涉及的批复没有关联性;证据16-18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19、20票据需要核实;证据20,报告没有原件,真实性不认可,且部分收据上显示的节日福利;证据21-23,这些证据与被征收土地不具有关联性,总体规划图不显示有野厂村,不能证明被征收土地在规划范围内。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曹留法等四十二人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证据1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4,结合被告提供的证据20中的《关于拨付开封市公安局项目补齐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报告》,能够达到原告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济开发区分局在原告所在村村务公开墙张贴了《征地告知书》。2014年4月15,原告曹留法等四十二人所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盖章、签字确认相关征地信息。2014年4月16日,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向原告所在村委会直接送达并在村务公开墙张贴了《征地听证告知书》。2014年7月29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开封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2014年1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开封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开封市人民政府转用并征收包括原告所在斗门村、瞿家寨村、野厂村等29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9个乡镇(开发区、农村)的集体土地,共计248.9549公顷。2014年12月15日,开封市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在原告所在村委会村务公开墙张贴了《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2014年12月25日,开封市人民政府在原告所在村委会村务公开墙张贴了《开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从2013年10月22日至2015年2月16日,原告所在村委会陆续收到征收土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开封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在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前开工建设。另查明,本案原告曹留法等四十二人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涉案批复提出复议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涉案行政批复。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曹留法等四十二人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额,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被告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其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应以征收行为完成之日起算。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主张其于2014年4月14日即在原告所在村委会村务公告墙张贴《征地告知书》,以此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原告曹留法等四十二人主张被诉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示墙张贴了《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该两份公告告知了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对征地补偿方案提出异议。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没有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和将批准通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出对征地事项进行听证的证据,其主张被告没有对征地事项进行听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开封市人民政府对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批准程序系被告内部行为,不是本案审查范围,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对征地补偿方案批准通过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开封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用地未批先占的问题。根据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所提供的支付被征收土地所有人土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的凭证可以看出,本案被诉征地行为的具体实施机关自2013年10月22日起即开始向被征收土地所有人支付本案被诉征收行为所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结合原告提供的拍摄于2014年6月30日的开封市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建设情况照片,能够证明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存在在征地方案尚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即组织实施支付征收土地补偿款等相关费用和准许用地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土地征收与使用的程序规定。综上,原告曹留法等四十二人所主张被诉征收行为违法的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实施201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4)1057号)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用五十元,由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 明审判员 张 淼审判员 苏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锦附:原告名单及基本信息。原告曹留法,男,1945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4512051018,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王斗门村东队。原告孙明辉,男,1952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5205031011,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翟家寨西队。原告刘云飞,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604291039,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野厂村一队。原告刘明武,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4812261017,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野广村一队。原告郭红雁,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411121025,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野广村一��。原告张海霞,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710041025,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野广村一队。原告郑利霞,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310231065,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野广村一队。原告叶占发,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6711271012,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60号。原告王小红,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20123104X,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野广村二队。原告张江凯,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8112291010,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开发区刘李岗村西队23号。原告石桂芳,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004103081,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西队16号。原���王金堂,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身份证:410211194908211030,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开发区野场村96号。原告张国献,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8004161032,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开发区刘李岗村西队114号。原告叶小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202051075,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西队。原告叶计南,男,1991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9104058010,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西队。原告郭燕波,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9110131034,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西队7号。原告郭帅,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8511151058,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西队38号。原告叶代喜,男,1969年1���16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6901161017,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西队41号。原告苏秀红,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8204275026,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18号。原告郭根成,男,1960年7月9号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6007091018,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西队。原告尹万江,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5511291030,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刘坟村东队。原告王进印,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7196806101655,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西队47号。原告赵喜玲,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304301020,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东队112号。原告张闲季,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8004191055,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刘李岗村西队。原告郭爱玲,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5610201045,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王斗门村十一队。原告郭法,男,1945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4504031017,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开发区瞿家寨西队。原告郭付,男,1937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370214101X,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开发区瞿家寨西队31号。原告崔全来,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5105151016,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东队121号。原告崔广生,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8712051010,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开发区瞿家寨东队97号。原告张显亚,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104171015,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刘李岗村西队。原告郭立,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206181010,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西队40号。原告王莉红,女,1982年2月7号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820207102X,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西队22号。原告王秀兰,女,1966月1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6611301026,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西队44号。原告尹洋洋,女,1990年7月7号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9007071045,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开发区瞿家寨西队。原告崔涛,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810251038,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东队98号。原告殷小妞,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8011076020,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刘李岗村西队81号。原告李红艳,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507141047,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开发区瞿家寨西队37号。原告段金柱,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6804241015,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王斗门村十一队。原告王小琴,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111175021,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西队65号。原告孙树文,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502211018,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瞿家寨3队号。原告段留才,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02195308120515,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太行中路焦东矿家属院17号楼2单元2号。原告葛张有,男,1972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410211197201021018,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野广村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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