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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薛阳祖诉被告马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仰祖,马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1488号原告薛仰祖,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系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杜成军、韩树玲(实习),系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庆云,男,汉族,35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药材公司家属院。。原告薛仰祖与被告马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马庆云以急需用钱为由,口头向原告薛仰祖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借款四次共计35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马庆云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马庆云偿付原告借款3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薛仰祖提供的马庆云的居住地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居住地的其他线索,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马庆云的准确居住地,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仰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鸿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