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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593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张某申请执行王某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张某赡养费2656.44元、住院费15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给付申请人张某赡养费2710元,余款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辉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