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高月英与张宗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月英,张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月英,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张宗标,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宗标在贵港市投资促进局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张宗标在贵港市投资促进局的工资收入2500元至本院账户。二���扣留被执行人张宗标在贵港市投资促进局的绩效工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