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高月英与张宗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月英,张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月英,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张宗标,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宗标在贵港市投资促进局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张宗标在贵港市投资促进局的工资收入2500元至本院账户。二���扣留被执行人张宗标在贵港市投资促进局的绩效工资。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