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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监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凯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审复纷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凯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凯创阀门有限公司,高密市凯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监35号申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青岛凯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产业加工区临港7路928号。法定代表人:蒋立健(JIANGLIJI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婷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瑞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瞿塘峡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全,董事长。原审被告:青岛凯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法定代表人:吕洪波,董事长。原审被告:青岛凯创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呈,董事长。原审被告:高密市凯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福泉街2157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呈,董事长。申诉人青岛凯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山东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凯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凯创阀门有限公司、高密市凯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青岛凯创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9月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民申字第50号民事裁定。申诉人不服上述判决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者代理审判员  邓鲁峰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