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郑可轮、郑新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郑可轮,郑新海,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蒋顺根。被执行人郑可轮。被执行人郑新海。被执行人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马桂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东证经字第70092号执行证书,经评估后于2016年4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郑可轮名下浙J车辆。第一次拍卖中竞买人冯建林(53XXX54)以人民币10500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J车辆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冯建林(53XXX54)所有。浙J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冯建林时起转移。二、冯建林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J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