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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莎与深圳市紫汇投资有限公司、谷鹏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莎,深圳市紫汇投资有限公司,谷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361号原告黄莎,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12号612栋5楼,身份证号码41130319831115332X。委托代理人徐德军,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紫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二村大塘路轩雅公寓二楼201,组织机构代码319537256。法定代表人张汉强。被告谷鹏伟,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环一路狮头岭统建楼四号楼201,身份证号码142730198810282253。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擎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