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姜勇、李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明,姜勇,李军,李晓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094号原告王玉明。被告姜勇。被告李军。被告李晓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南区新华西道。负责人张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建军,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明诉被告李军、被告李晓艳、被告姜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李军、被告李晓艳、被告姜勇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师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