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王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勇,王磊,侯利敏,刘卜闻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254号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508号。法定代表人郑志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勇。被告王磊。被告侯利敏。被告刘卜闻。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王磊、侯利敏、刘卜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被告张勇已于2014年9月28日死亡,且原告在立案前对此是明知的。本院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张勇已于诉讼前死亡,其仍对被告张勇提起诉讼,但被告张勇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提起诉讼时,可依法将张勇的继承人作为被告,行使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淑勇 微信公众号“”